如果是街道安裝的健身器材,那么街道應作為健身器材的管理人對這些器材進行定期管理和維修,如果是新小區自身的配套設施,根據物權法、物業管理條例,小區配套設施屬于業主共有,而根據物業服務合同,管理和維修人應屬于小區物業服務公司。
如果發生運動傷害,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發生,器材的生產廠商應是傷人事件的主要責任承擔者。健身器材生產商作為生產經營者,應當為公眾提供安全、可靠的健身娛樂設施,有義務保證其生產、經營的健身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;如使用人沒有正常使用或者因為沒有及時維修的隱患造成,就要相應追究使用人或管理人及維修人的責任。
戶外健身器材要求5年一換,按照國家標準,活動類健身器材的保質期是4年,固定類的是6年。